哈尔滨商业大学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


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,规范危险化学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,防止危险化学实验耗材在实验教学中对师生产生威胁,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,维护我校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,依据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2005年第445号令)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危险实验耗材包括剧毒试剂、易燃试剂、易爆试剂和放射性物质;易制毒化学品详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2005年第445号令)。

二、领用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的实验室,须向实习实验科提交相应的实验讲义或指导教师签字的毕业论文(设计)开题报告,综合性大实验要有教师签字的实验方案。

三、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,分类存放,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变质、分解造成自燃、爆炸。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的领用必须经实验室主任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,限量发放;领取时至少二人在场,对其领、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,实习实验科有专用记录,对废气、废液、废渣必须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弃。实验中应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。选择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,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,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放射源。用后按技术要求妥善保管。

四、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库是学校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,库内严禁吸烟,明火等,严禁带火种进入药品库。禁止闲杂人员进入仓库。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任何人不得进入。

五、药品库钥匙由两位仓库管理员专人管理;要严格药品出入库手续;出入库药品保管员要认真检查,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;药品库存入的药品,应按性质不同分别摆放,库存量要合理,不得超量存储。

六、药品库保管员实行坐班制,不得擅离职守,保管员对存放的各类药品要经常检查、核实和清点,保存好药品并做好仓库的通风工作。下班前应检查门、窗、水、电和通风等关键部位,确保安全,方可离开。

七、保管员要认真学习业务,掌握各种药品的属性、存放及搬运方法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。要切实做好药品的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爆等工作,发生事故,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并及时上报学院安全保卫部门。对不负责任,造成损失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罚。

八、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一旦发生丢失、盗抢等事件,必须第一时间向校保卫处、公安机关报案。

九、报警电话

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:87169731

哈尔滨商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:84868110(南区);84865110(北区)。